2010年8月13日 星期五

99地方特考15分發區

標籤:地方特考分發區修正,99地方特考,地方政府特考
考試院院會今天審議通過地方特考規則,配合部份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政策及用人機關任用需求,本項考試由原定9個錄取分發區修正為15個分發區。今年地方特考將於12月18號至20號舉辦,9月下旬開始報名。
修正後十五個分發區為:
1.地方特考-臺北市考區。
2.地方特考-新北市考區。
3.地方特考-桃園縣考區。
4.地方特考-臺中市考區。
5.地方特考-臺南市考區。
6.地方特考-高雄市考區。
7.地方特考基宜區考區(包括基隆市、宜蘭縣)。
8.地方特考竹苗區考區(包括新竹縣市、苗栗縣)。
9.地方特考-彰投區考區(包括彰化縣、南投縣)。
10.地方特考-雲嘉區考區(包括雲林縣、嘉義縣市)。
11.地方特考-屏東縣考區。
12.地方特考-花東區考區(包括花蓮縣、臺東縣)。
13.地方特考-澎湖縣考區。
14.地方特考-金門縣考區。
15.地方特考-連江縣考區。
引用自:地方特考12/18登場 錄取分發區修正為15個
考試院:地方特考規則修正
考試院院會今天修正「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考試院秘書長黃雅榜表示,為因應今年底部分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及明年一月一日桃園縣升格為準直轄市,故修正考試規則第三條第二項有關錄取分發區之規定。

修正重點如下:
一、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三條部分:本項考試錄取分發區修正為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桃園縣、基宜區 (包括基隆市、宜蘭縣)、竹苗區 (包括新竹縣市、苗栗縣)、彰投區 (包括彰化縣、南投縣)、雲嘉區 (包括雲林縣、嘉義縣市)、屏東縣、花東區 (包括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十五個錄取分發區。
二、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部分:增訂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實務訓練之規定。
引用自:考試院:地方特考規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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