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甄試方式
各職階人員之甄試分二試舉行,分別為筆試及口試或體能測驗,詳細內容如下:
1.第一試:筆試
營運職考共同科目2科及專業科目2科,共4科;專業職(一)、(二)考共同科目1科及專業科目2科,共3科。而其依應試人員第一試筆試成績順序,按各類科錄取分發區錄取名額2倍之人數(不足5人者以5人計)通知參加第二試。
職階 | 類科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營運職 | 法律行政 | 1.國文(含作文與公文寫作) 2.英文(含中翻英、英翻中及閱讀測驗) | 1.民法及商事法 2.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 |
金融業務 | 1.會計學及貨幣銀行學 2.票據法 | ||
郵儲業務 | 1.企業管理 2.郵政法規(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郵件處理規則及郵務營業規章) | ||
專業職(一) | 法律事務 | ※1.國文及英文 | 1.民法 2.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 |
壽險管理 | 1.保險法規概要 2.保險學概要 | ||
證券投資 | 1.經濟學概要 2.投資學概要 | ||
電機工程 | 1.電路學 2.電機機械及電力系統 | ||
資產管理 | 1.民法概要 2.土地法規概要(含土地法、土地稅法、土地登記規則) | ||
專業職(二)內勤 | 櫃台業務 | ※1.國文及英文 | ※1.企業管理大意 ※2.郵政法規大意(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郵件處理規則及郵務營業規章) |
專業職(二)外勤 | 郵遞業務 | ※1.國文及簡易英文 | ※1.企業管理大意 ※2.郵政法規大意(含郵政法、郵政處理規則及郵務營業規章第6章) |
【註】:「※」採測驗題型、其餘採非測驗題型。 |
2.第二試:口試或體能測驗
(1)營運職、專業職(一)及專業職(二)內勤人員採口試。
(2)專業職(二)外勤人員採體能測驗(搬運郵袋)。
二、成績計算:
(1)筆試成績:
A.各科原始總分以100分計。
B.比例:
營運職:共同科目2科各佔筆試成績20%;專業科目2科各佔筆試成績30%。
專業職(一)及專業職(二):共同科目佔筆試成績30%;專業科目2科各佔筆試成績35%。
C.共同及專業科目原始分數加權相加後為第一試(筆試)成績。
D.依應試人員第一試筆視成績順序,按各類科錄取分發區錄取名額2倍人數(不足5人者以5人計)通知參加第二試。筆試成績相同者依序以共同科目、專業科目(1)、專業科目(2)等科目原始分數之高低決定排序。
(2)口試之評分項目如下:
A.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占20%。
B.言詞(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占20%。
C.才識(包括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占30%。
D.反應能力(包括理解、應變能力),占30%。
(3)總成績計算:
A.營運職、專業職(一)及專業職(二)內勤:
a.筆試成績占總成績70%;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b.口試成績占總成績30%;惟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不予錄取。
B.專業職(二)外勤
a.筆試成績占總成績40%;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b.體能測驗成績占總成績30%;惟體能測驗成績未滿60分者,不予錄取。
(4)第二試甄試結果,依總成績高低擇優錄取,該類組錄取名額最後一名總成績相同者採增額錄取。
(5)加分規定:
A.具因公撫卹郵政員工之遺眷(配偶或子女)身分或原住民身分者,檢具身分證明屬實,第一試、第二試成績均得加分5%。
B.同時具有前項二種身分者,仍以加分5%列計。
C.各試各類組加分錄取名額,不得超過各該錄取人數之五分之一,取其整數,不足1人時以1人計。
D.各類組符合加分身分者,若已超過該類組特殊身分五分之一限額時,則超過名額者之該試成績將依原始成績計算,並依其分數之高低決定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