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郵局考試科目 (郵局招考)

【郵局考試科目】

一、甄試方式
各職階人員之甄試分二試舉行,分別為筆試及口試或體能測驗,詳細內容如下:

1.第一試:筆試
營運職考共同科目2科及專業科目2科,共4科;專業職(一)、(二)考共同科目1科及專業科目2科,共3科。而其依應試人員第一試筆試成績順序,按各類科錄取分發區錄取名額2倍之人數(不足5人者以5人計)通知參加第二試。
職階 類科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營運職 法律行政 1.國文(含作文與公文寫作)

2.英文(含中翻英、英翻中及閱讀測驗)
1.民法及商事法

2.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
金融業務 1.會計學及貨幣銀行學

2.票據法
郵儲業務 1.企業管理

2.郵政法規(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郵件處理規則及郵務營業規章)
專業職(一) 法律事務 ※1.國文及英文 1.民法

2.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
壽險管理 1.保險法規概要

2.保險學概要
證券投資 1.經濟學概要

2.投資學概要
電機工程 1.電路學

2.電機機械及電力系統
資產管理 1.民法概要

2.土地法規概要(含土地法、土地稅法、土地登記規則)
專業職(二)內勤 櫃台業務 ※1.國文及英文 ※1.企業管理大意

※2.郵政法規大意(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郵件處理規則及郵務營業規章)
專業職(二)外勤 郵遞業務 ※1.國文及簡易英文 ※1.企業管理大意

※2.郵政法規大意(含郵政法、郵政處理規則及郵務營業規章第6章)
【註】:「※」採測驗題型、其餘採非測驗題型。


2.第二試:口試或體能測驗
(1)營運職、專業職(一)及專業職(二)內勤人員採口試。
(2)專業職(二)外勤人員採體能測驗(搬運郵袋)。

二、成績計算: 
(1)筆試成績:
A.各科原始總分以100分計。
B.比例:
營運職:共同科目2科各佔筆試成績20%;專業科目2科各佔筆試成績30%。
專業職(一)及專業職(二):共同科目佔筆試成績30%;專業科目2科各佔筆試成績35%。
C.共同及專業科目原始分數加權相加後為第一試(筆試)成績。
D.依應試人員第一試筆視成績順序,按各類科錄取分發區錄取名額2倍人數(不足5人者以5人計)通知參加第二試。筆試成績相同者依序以共同科目、專業科目(1)、專業科目(2)等科目原始分數之高低決定排序。

(2)口試之評分項目如下:
A.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占20%。
B.言詞(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占20%。
C.才識(包括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占30%。
D.反應能力(包括理解、應變能力),占30%。

(3)總成績計算
A.營運職、專業職(一)及專業職(二)內勤:
   a.筆試成績占總成績70%;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b.口試成績占總成績30%;惟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不予錄取。
B.專業職(二)外勤
   a.筆試成績占總成績40%;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b.體能測驗成績占總成績30%;惟體能測驗成績未滿60分者,不予錄取。

(4)第二試甄試結果,依總成績高低擇優錄取,該類組錄取名額最後一名總成績相同者採增額錄取。

(5)加分規定:
A.具因公撫卹郵政員工之遺眷(配偶或子女)身分或原住民身分者,檢具身分證明屬實,第一試、第二試成績均得加分5%。
B.同時具有前項二種身分者,仍以加分5%列計。
C.各試各類組加分錄取名額,不得超過各該錄取人數之五分之一,取其整數,不足1人時以1人計。
D.各類組符合加分身分者,若已超過該類組特殊身分五分之一限額時,則超過名額者之該試成績將依原始成績計算,並依其分數之高低決定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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